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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法领域,最重要的就是民法和商法,而就民法而言,最重要的涉及物权和债权;而债权的流通成为满足当事人利益的必然要求。债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地存在于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现代社会是最活跃同时也代表一个国家经济繁荣情况的重要权利。随着观念的更新,债权本身实现了从主观的人身关系到客观经济关系的推进,债务人的人身责任逐渐演化为纯粹的财产责任。于是,债权自身取得了其应有的价值,债权由此失去人的色彩而实现了独立财产化,债权的非人格化,以及债权人对其债权享有的支配权能,使债权人自由处分其债权成为必然,因为债务人向谁履行在这里已变得不重要,并且自由处分本身就是支配的当然内容。由此可以说,债权财产化的观念产生了债权让与制度。而在债权法中和人们息息相关,对人们的影响较大的恐怕就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目前,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买受人在没有得到产权之前又要将该商品房转让,该种转让是商品房预售转让,而对于商品房预售转让的问题,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实践中的做法也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我国现行调控房地产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的转让在价值选择和定位上持谨慎的立法态度,缺乏直接的立法规范,各地对预售商品房转让的认识不一、做法不一,甚至出现同一地区前后做法相互矛盾的现象,导致我国预售商品房转让市场处于混乱、无序状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本文应用了比较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债权让与的角度来分析商品房预售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对策。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传统债权让与的基本理论作一阐释;第二部分分析债权让与在商品房预售转让中的问题及原因;第三部分就商品房预售转让的实现途径做了分析,并重点对现实中商品房预售转让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相关阐释;第四部分指出了我国商品房预售转让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相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