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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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是公司之间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手段,在当今公司成为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主体的现实情况下,公司除了通过常规经营扩张公司资本之外,更多的是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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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是公司之间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手段,在当今公司成为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主体的现实情况下,公司除了通过常规经营扩张公司资本之外,更多的是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资本积累,进而也使得公司交叉持股现象在现今的经济生活中越发普及。
但公司交叉持股这一制度有着强烈的两面性,从积极意义角度来看,公司交叉持股可以对公司产生稳定经营权,对抗恶意收购、产生协同效应,发展规模经济、增强企业经营抗风险能力的作用。但从负面影响的角度来看,公司交叉持股也会引起诸如危害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扭曲公司治理结构、助长资本市场投机行为、妨害金融市场秩序、诱发垄断等等一系列不良后果。公司交叉持股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毋庸置疑是一把双刃剑,如何最大程度的发挥其积极意义而不产生负面影响关键在于度的把握,而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是最有效的手段。
纵观世界各国主流立法,对交叉持股采取了三种不同的立法态度。美国法因其特殊的判例法体系与完善的反垄断法制度,对于公司交叉持股采取了几乎不约束的态度。而在以法国为代表的严格限制主义国家当中,公司交叉持股的形态及比例都被严格限制。还有以德国公司法为代表的针对母子公司与非母子公司之间采取不同规制方式的区别对待主义。
在我国现今经济生活当中交叉持股也变得越来越普遍,而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又并未对公司交叉持股制度进行规制,在现行法规层面也缺乏完整系统的公司交叉持股规范体系。本文旨在综合分析交叉持股制度利弊效应的前提下参考世界各国先进立法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有我国特色的交叉持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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