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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很难判断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这就需要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意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其发表的审计意见也会对公司的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并不成熟,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不足,公司治理结构也还不够完善,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当前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产生冲突时,出现了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上市公司在其年报在被发表非标意见后,重新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当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寻求第二次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寻求第二次审计意见,既有可能源自于管理层与审计师在专业判断上的分歧,也有可能源自于管理层的意见收买动机。目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此种做法的合规性并未进行说明,也并未出台对于公司寻求第二次审计意见相关的监管政策。如果允许这种行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就可能借此实施新型的审计意见收买,而投资者很难判断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计意见孰更恰当。不仅如此,对于那些获得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如果一部分通过第二次审计改善了审计意见并因此获利,而另一部分没有,则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相违背。如果寻求第二次审计意见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不仅不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还会降低审计意见的信息传递价值,增大上市公司的运行成本,干扰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本文通过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后,另聘审计师对公司2016年度财报重新进行审计并取得“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潜在动因进行探究,发现公司在2016年面临高额的业绩承诺压力,且因获得“无法表示意见”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存在着意见购买动机。结合公司寻求第二次审计的结果来看,前任审计师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事项确实存在,公司对财务报表中的多个项目进行了差错更正,并没有证据能表明前任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不恰当,管理层寻求第二次审计意见更可能是出于改善不利审计意见的目的。在第二次审计过程中,公司变更了审计机构,支付的审计费用较前一次审计服务费高出50%,进一步表明公司存在较高的意见收买可能性。弘高创意的案例表明,允许上市公司寻求第二次审计意见,有可能为其提供在当前年度实施意见收买的机会,且资本市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也并不认可这种行为。如果管理层由于专业判断的差异不认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可与董事会商议后另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争议事项进行专项复核,或变更负责下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没有必要采取寻求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方式。故本文提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完善对上市公司寻求第二次审计意见相关的法规政策,对此种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同时也提醒事务所和审计师在承接业务时,避免承接此类业务,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做好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