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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制度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但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传统担保方式门槛高、成本高,这不利于保全制度的高效施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下在正文中简称诉责险)作为近年来新兴的一类保险产品,恰好迎合了这一需求。它能够有效缓解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金上的压力,也可以减轻法院给出保全裁定的压力。诉责险自2012年产生来便快速发展,受到了诉讼当事人的喜爱和欢迎,在司法实务中己经得到的广泛应用。然而作为新兴事物,我们国家的诉责险制度并不完善,也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本文通过研究诉责险的法律性质,梳理其发展状况,分析其现存法律问题等,最后提出一些完善措施与建议,希望能够有助于民众更好了解此类保险,促进此类保险的发展。本篇文章的第一部分是诉责险概述,首先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条款提炼诉责险的定义。再通过与传统保全形式对比得出诉责险的特点。然后用图表与数据形式梳理中国诉责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最后阐述诉责险的价值。本篇文章第二部分探讨诉责险的法律性质。关于其法律性质主要有担保、责任保险及保证保险三种说法,后两种是学者争议的焦点。通过进行对比分析认为现阶段宜把诉责险认定是一种责任保险。本篇文章第三部分剖析诉责险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首先是关键的保险责任问题,参照侵权责任认定的方法,总结出保全错误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然后讨论诉责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问题,接下来讲诉责险模式下合同解除问题,对合同的解除应有一些特殊限制。最后讨论诉责险的应用范围,未来条件成熟时,可以扩大应用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保全担保中。本篇文章的第四部分提出了优化完善诉责险的具体建议。先从完善保险法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诉责险的法律性质应当得到明确,其为一种责任保险。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也应当明确,借鉴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赔付情形也应当类型化。明确保险人所具有的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对投保人以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做一些特殊的约束,充分保障其发挥应有的效力。再从完善保险实务发展的角度提出建议: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法院要加强保险担保资质审查。相信未来我国诉责险在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可以为法院解决保全难执行难提供新保障,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和促进民商事经济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