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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重要的合同抗辩权利制度,在贯彻公平原则、维护交易安全、降低权利人风险等方面起重要作用。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有五个,一是以有效的双务合同为基础,排除无效、单务合同;二是合同有先后履约顺序之分,排除同时履行合同;三是后履行一方存在丧失、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四是权利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先履行义务一方给付完成前;五是被主张权利方未提供担保、给付对价。后两个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易于判断,争议不大,前三个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则值得研究。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重点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区分合同本身、合同义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实践中绝大多数商事合同均明确了履约顺序,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于履约顺序的裁判标准应当严格把握,谨慎认定合同履行顺序。后履行义务一方是否存在丧失、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是司法裁判标准的重点与难点。中国裁判机构近期的裁判标准趋于保守,反映了司法机关注重促进交易正常进行、防止不安抗辩权滥用的司法政策。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应当在把握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下对司法政策进行调整,以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与促进交易自由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