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首先考查了贿赂一词的概念,贿赂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动词的贿赂手段和作为名词的贿赂对象。贿赂的特点包括贿赂与职务具有关联性、贿赂与职务具有对价性、贿赂具有所有权的转移性或实际享受的接受性、贿赂价值的能计算性、贿赂具有卖方市场的特征、贿赂具有行为方式的隐蔽性。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以贿赂罪的客观对象及其各种表现形式作为讨论我国贿赂范围界限的主旨。其次,对贿赂范围的主要学说及其在立法司法中的反映进行研究,得出其不断扩张的发展趋势的结论。贿赂范围有三种学说,即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财物说”的范围只限于“金钱和物品”,我国现行刑法总体上支持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主张贿赂的范围是能被认识和掌控的财产性利益,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主张商业贿赂领域的贿赂范围包括财产性利益。“利益说”认为,贿赂不仅指财物,而且还应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其它不正当利益。再次,结合案例、民意、我国反腐败现实、国外法律实践等重点论述在我国进行立法扩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我国刑事立法采利益说的主张。各种贿赂形式的新表现,财产性利益包含具有金钱内容的卡、券、票,免费提供需要实际支付较大数量金钱的服务、劳务,免除债务、代为清理、偿还等;非财产性利益包括机会利益、信息贿赂、替代行为、业绩荣誉、性贿赂等。最后,论述科学合理地扩张和界定贿赂的范围,应当从立法、司法两个不同层面,并遵循一定的规律进行。笔者提出了立法与司法的原则思路以及具体的立法设想,通过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增设情节犯等扩大贿赂的范围,并在论述过程中回答了一些专家、学者对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置疑和担忧;同时主张,当前司法实践上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贿赂范围扩张至可资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列举了常见的财产性利益形式并分析了具体的计算和司法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