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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其主要内容就是国家以社会和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参与社会分配,并将收入用于政府的公共活动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要履行基本的公共管理功能,必然需要取得一定的收入来源。但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格局中,作为正常途径的税收存在“缺位”,而行政事业性收费却大量存在,而且费大于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成为长久困扰我国社会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关于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试图为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提供参考性依据。本文具体内容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指出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研究现状、研究内容、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实践基础。从实践基础及其立法缺陷两个层面对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概念做出法律上的界定,并且从公共产品理论、公民社会理论、抽象之债等角度探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理论依据。通过研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制理念和立法层级来探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规制。
第四部分:以韩国、加拿大、芬兰等国家为例子,考察和比较研究行政事业性收费立法模式和具体制度设计,为我国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第五部分:探讨了中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制度的构建。首先提出了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收费法定原则、收费正当原则;然后对我国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