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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违约互换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各国学界对其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次贷危机后,各国学界和政府都一致认可将信用违约互换纳入监管的观点,比如美国国会通过了规制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英国财政部交的《金融监管新方法——判断、焦点及稳定性》报告颠覆了原来的金融监管体系。2016年9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信用违约互换指引》正式施行,中国版CDS进入实践,但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由于监管缺位问题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对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刻不容缓。本文第一章绪论介绍了本文选题的基本情况,首先指出我国信用违约互换获批而监管缺位,针对信用违约互换的监管有实际必要的研究背景;其次出本文既有推动理论梳理和理论创新的理论意义,又有保障信用违约互换市场高效发展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实践意义;再次从场外衍生产品是否需要监管、如何对场外衍生品进行监管以及如何对信用违约互换这一特殊类型的场外衍生品的进行监管三个层面介绍国外研究现状;然后简单介绍了国内关于金融衍生品、CRM和CDS监管的研究现状;最后说明了本文研究思路及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如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与实证研究法,并总结了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本文第二章着眼于信用违约互换的风险问题来研究信用违约互换的基础理论,首先说明信用违约互换的运作机制,为后面的分析打基础;其次通过分析信用违约互换参与主体,包括购买方、出售方、评级机构及监管机构的含义、定位及作用,来探索参与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再次通过对信用违约互换交易过程的分析,揭示并分析参照资产、购买与出售行为以及违约事件所蕴含的法律风险;最后从价值分析的角度考虑对信用违约互换参与主体和交易行为的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并出安全与效率价值并重,但在监管制度设置时可结合具体问题有所偏倚的观点。本文第三章指出我国尚未建立针对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制度,监管规范散见于各金融法规中,并从监管模式、监管体系、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四个具体方面指出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监管存在的各项问题,如传统的行业监管模式在日益发展的金融衍生品市场面前显现出疲乏之态,监管规范不成体系,监管主体权力重叠、职责不明,监管规则适用性不强。本文第四章介绍了域外信用违约互换的监管经验,首先介绍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标准协议的三大支柱制度并分析了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然后阐述了英美两国的监管法律制度及其亮点。本文第五章结合以上分析,出创设针对信用违约互换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即确立行业+目的+行为的监管模式,在国务院下设金融衍生品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包括信用违约互换产品在内的金融衍生品的整体监管,在央行下设金融监管局实施行为监管,构建信用违约互换的监管体系,并出建立具体的监管规则,包括建立完备的市场准入制度、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严格的处罚制度、加强对评级机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