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资金的有效融通是经济有效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网络借贷利用信息技术大大拓展了资金流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覆盖了传统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服务未能有效覆盖的群体和领域,极大提高了资金流通的效率和效益,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与传统金融服务类似,网络借贷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所蕴含的风险也日益显露,随着网络借贷风险的集中性爆发,网络借贷的监管程度日益加深,监管措施亦逐步增多。从我国目前的监管实践和国际监管经验来看,网络借贷的监管主要围绕网络借贷的风险而展开,各项监管措施的出台都具有相应的风险针对性,网络借贷的风险不仅是监管机构介入的主要原因,有效防范风险也是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网络借贷风险的系统研究是探索网络借贷监管的前提条件,风险研究在网络借贷监管研究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只有将网络借贷市场失灵的理论分析与具体的风险分析有效结合,才能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进而保证网络借贷市场健康平稳的发展。无论是对网络借贷的风险研究亦或监管研究,最终目的都在于通过风险分析优化网络借贷的监管,保证网络借贷行业的创新活力,降低和防范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培育网络借贷市场实现自我均衡的能力,保护借贷双方和网络借贷平台的利益,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的水平和深度,促进金融市场特别是借贷市场的进一步优化。从网络借贷监管的理论基础来说,市场失灵是网络借贷监管的主要依据,从信息经济学与行为金融学角度来说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分别是信息不对称与行为偏差,信息供给不足、信息传输失真以及信息理解障碍是造成网络借贷信息不对称的根源性因素。相较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对于自身资信状况等信息的了解更为全面和真实,而出借人所掌握的是网络借贷平台对信息进行筛选后披露的内容,信息的再次加工和传递使得出借人在三者之中处于信息劣势的底端,从而集中凸显了网络借贷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导致了网络借贷市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在行为金融学视角下,由于过度自信与认知偏差的存在,网络借贷市场主体的行为会出现非理性偏差,羊群效应将个体行为偏差延伸到群体性的行为偏差,导致网络借贷市场价格信号的失效,最终导致网络借贷市场难以实现有效的自我均衡。从网络借贷资金端与资产端来看,虽然风险的直接诱因不尽相同,但其面临的风险基本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从网络借贷资金端和资产端面临的风险出发,以信息不对称与行为偏差为理论考量,监管当局应当有针对性地引入客户适当性评估制度,设定账户分级分类制度,为借贷交易制定“冷静期”规则,与此同时还要积极构建跨平台债权转让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网络借贷平台在资产端与资金端之间的桥梁作用,针对资金端与资产端的监管措施并不直接施加于资金端与资产端本身,而是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措施间接得以实现。虽然目前监管当局将网络借贷平台限定为信息中介的定位,但是不管从当前实践角度还是未来市场展望的角度来看,将网络借贷平台从信息中介拓展为信用中介仍值得监管当局进一步考虑。从网络借贷平台的角度来看,其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但制定和优化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策略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网络借贷平台一方所面临的风险,还需要从培育市场自我均衡能力的角度出发,结合网络借贷资金端与资产端的风险予以考量。在对三方风险进行考量的基础上,以网络借贷平台性质为区分要素,结合网络借贷的业务流程,突出针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监管,通过限制网络信贷广告和调整激励机制规范网络借贷营销行为,建立特殊与一般相结合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和形式要求,以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建设为突破口,加快网络借贷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明确中央数据库的建设原则、使用范围、系统功能、安全要求等内容,结合全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和数据标准,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标准和接口。此外,网络借贷行为监管的内容还包括对利息与费用的限制以及债务催收,利息与费用的限制既要考虑到借款人的借款成本,也要结合网络借贷平台及出借人的收益予以考量。规范债务催收则需要对网络借贷债务催收中的债务确认、信息调查、催收催告及其他非诉讼催收手段予以明确的规定,还需要明确禁止诸如骚扰或虐待、虚假或误导表述以及其他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等不当催收手段。行为监管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监管重点,这些监管要求对网络借贷信用中介不仅同样适用,除此之外网络借贷信用中介还需要施加以审慎监管措施。这些审慎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应对信用风险的动态资本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的流动性指标要求以及应对操作风险的资金隔离制度。动态资本要求以平台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为核心,定期根据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规模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流动性指标要求依赖于对网络借贷平台的非现场检查制度来实现,监管当局根据以往问题平台的数据以及现有平台的运行信息,结合网络借贷行业的特点,制定略低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要求,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上报必要的实时交易信息和汇总数据,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模和流动性风险级别进行判定和评价,对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设置早期风险预警机制。资金隔离制度以客户资金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为核心要求,突出对资金存管的持续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向客户公布客户资金处理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管平台的验证、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对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存管的核查结果等内容。监管措施需要监管当局予以实施和落实,网络借贷领域的监管主体从无到有直至过多,双层监管体制不符合网络借贷本身的特性,多头监管格局下监管协调不足,同时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也参与了网络借贷监管权的分配,但自律组织自身的种种缺陷约束了行业自律作用的发挥。从优化网络借贷监管体制确保网络借贷监管效果的角度来说,应当恢复单层多头的监管体制,明确由银保监会统一负责网络借贷的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收回下放至地方的网络借贷监管权。从提高网络借贷监管效果与效率的角度出发,依托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构建网络借贷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制度化的信息收集及披露制度,提升网络借贷监管协调的合理性、有效性和问责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作为政府监管与微观市场之间的中间地带,能够涉及监管机构所不能覆盖的领域,是金融监管和市场自发调节的补充,成为连接监管和市场的桥梁与纽带。网络借贷行业自律重在出台一系列行业自律规范和业务标准,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舆论监督,突出市场约束,激发社会监督和借贷双方的自由选择权。在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行业自律规则体系的基础上,还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行业执行自律规则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自律规则的成员平台则要施加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实质性惩戒,加大违规成本,提高自律规则的实施效果。出于提高自律管理效果的需要,自律组织还需要加强与监管当局的交流互动,积极争取监管当局在一定范围内的授权,如对网络借贷行业数据统计信息、网络借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网络借贷机构交易登记清算服务等行业基础设施的对接和建设。网络借贷的诞生之初与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其所带来的各种前所未有的技术突破给网络借贷的未来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处理远远大于传统风险控制背景下的数据量,从多种维度分析处理借贷双方的信息,在处理过程中不断迭代和动态调整分析处理方法和策略,形成符合网络借贷需要的数据信息分析结果。区块链技术则能有效增强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匹配效率,有效降低资金的风险溢价成本和隐性担保成本,还能够促使网络借贷平台把发展重心转移到提升信息交互效率、提升交易撮合成功率、深度发掘增值服务等方面。此外,区块链技术对提升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效率也有帮助。监管机构利用区块链技术将监管部门、监管机构作为一个参与节点,充分利用交易信息的透明完整性,实现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监管目标。网络借贷的未来发展离不开持续的业务创新和模式创新,监管科技则为网络借贷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为加强监管机构与网络借贷平台等主体的信息沟通提供了新策略,试验性监管方法的实践为平衡网络借贷的创新与监管提供了创新对策。利用“监管沙盒”制度能够有效平衡创新与风险之间的关系,该制度主要围绕申请主体、运营维护主体、运作流程及消费者保护措施等内容来构建,在遵守我国现有网络借贷监管体制的前提下,有效实现业务创新与现有监管规则以及监管体制的衔接,引入多方力量促进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持续创新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