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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三大信息技术的发展促成了电子商务的诞生,它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着人类的生活。电子商务的技术性和潜在的经济利益孕育了电子商务专利。 商业方法本身在传统的专利制度中始终被排除在可专利的客体之外,但是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和促进电子商务科技创新的目的,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陆续修改专利法,将涉及商业方法的电子商务方法和系统纳入了专利保护的范畴,我国亦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明确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的审查标准。正如互联网对传统法律产生的显著影响,以跨地域性的互联网为技术基石的电子商务专利,必然对以地域性为特征的传统专利法律制度带来冲击。虽然各国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上的意见已经趋于一致,但是在可专利的范围和专利实质条件的审查标准方面依然有所差别,并在不断地研究、发展和变化之中。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专利保护制度是我国学界和立法界所面临的迫切问题。 电子商务的专利保护包括专利审查和专利侵权诉讼两个阶段,至少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应当如何建立审查标准才能真正实现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和促进本国电子商务科技创新的目的?第二,传统的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及方法是否可以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专利?如何解释电子商务专利中的功能性限定和适用等同原则?如何解决间接侵权问题和共同侵权问题?第三,如何解决以跨地域性的互联网为技术基石的电子商务专利与专利权的地域性保护之间的冲突所产生的专利侵权管辖问题? 围绕在电子商务专利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中面临的上述若干问题,结合专利保护的基本理论,本文论述了以下内容: 首先,分析电子商务专利的相关概念和涉及的技术内容,介绍各国电子商务的专利申请、审查和侵权判断的现状并分析其发展趋势,比较研究主要国家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可专利性和专利实质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方面的立法和实践,以供我国的政策制订者借鉴。 其次,对电子商务的专利侵权判定进行研究,阐述电子商务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侵权判定方法,研究功能性限定的解释和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比较我国和美国在功能性限定特征方面的立场并提出相关建议,以美国著名的“亚马逊一次点击”案为例对电子商务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进行实例分析,并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