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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关于侵权责任法哲学基础的研究大致可归结为矫正正义论、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结合论、效益价值论、矫正正义与效益价值结合论。矫正正义论者在说明侵权责任正当性的时候,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从正面的角度论述侵权责任如何通过制度的安排实现矫正正义,未对侵权责任的反对面进行研究,多未论及阻止侵权责任发生的抗辩事由是否也是矫正正义的具体体现。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结合论者认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分别满足了正义的两种类型,分配正义是矫正正义的前提,矫正正义受制于分配正义;过错责任实现的是矫正正义,无过错责任是对分配正义的满足。效益价值论者依靠经济学的分析理论,对侵权责任进行复杂、精细的论证,认为侵权责任是对效益最大化的满足。其理论不具有恰当连结侵权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性质,易于抹杀侵权责任制度的独特性,模糊公私法的界限。矫正正义与效益价值结合论认为,分配正义是矫正正义的前提,矫正正义是对分配正义的维护;侵权责任对侵权行为的矫正,维护的是按照分配正义的要求划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互动使效益价值观念逐渐被引入法律领域,并成为侵权法的的价值追求。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具有连结双方当事人的双极性特征和形式主义气质,个体自由意志的互相平等为其运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是具有不同运作模式和独立价值的具体正义的两种类型。分配正义连结的主体是社会的全体成员或符合某种标准的部分成员,解决规范性资源在群体内的分配;矫正正义关注因某种原因连结的两造当事人,回复规范性资源在特定主体间的不当转移。过错责任以“过错”为归责的直接依据。过错的一端是不当行为的加害人,另一端则是因加害人不当行为受有规范性损失的受害人。矫正正义在对过错侵害人科以侵权责任、矫正规范性资源的不当转移、恢复当事人平等的过程中得以实现。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不得以证明无过错而免责,其归责直接依据仍是加害人的不公行为。无过错责任是对这种不公的矫正,实现的也是矫正正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都具有直接连结双方当事人的统一性和单一性,是连贯的说明过程。侵权责任在矫正正义对不公行为的矫正之下得到统一,证明了自身独特的存在价值。阻止侵权责任发生的抗辩事由则从反面说明,没有不公行为的存在无需矫正正义发生作用,抗辩事由的制度设置符合矫正正义。因此,侵权责任作为一个整体,其法哲学基础当为矫正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