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治理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

来源 :兰州理工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nap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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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网约车APP越来越深入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网约车行业剧烈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层出不穷,故将网约车纳入社会治理,以解决网约车多元参与主体矛盾冲突,建构网约车良性发展格局已是迫在眉睫。2016年11月1日,《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网约车法律地位获得了认可,但对于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以及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复杂的关系,《暂行办法》并没有做过多的解释,导致网约车运营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朗,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难以划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出现。为解决网约车发展面临的困境,全文分为四部分对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予以分析,以期实现网约车行业的健康良性循环、加强网约车治理、规范网约车运营行为,维护交通事故后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一部分,在网约车治理背景下以我国首起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即“秦某案”为例,提出本案所引发的关于平台公司与司机间的法律关系和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分担三个法律争议。第二部分,从网约车治理理念及网约车运营的困境入手,引出我国网约车的三种运营模式,并对不同运营模式下不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针对争议较大的“私家车模式”中的平台公司与司机关系,本文通过分析明确了二者之间因偶然的机会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成立偶然合伙关系,同时,“秦某案”中网约车运营采用私家车模式,故本案中平台与司机也构成偶然合伙关系,平台与乘客构成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第三部分,结合现有法律规定阐明本文对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观点,首先对于网约车三种运营模式的责任认定予以分析,针对其中的“私家车模式”,本文认为平台公司与司机均是责任主体且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根据“风险控制”、“运行利益”及“运行支配”等理论,平台公司在网约车运营和获取收益中处于优势地位,故要求平台公司与司机对外承担责任前,平台公司首先要承担10%的优势责任。最后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认定“秦某案”中平台公司与司机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乘客基于过错行为也承担50%过错责任。第四部分,案例引发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建议。本文针对目前网约车治理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困境提出在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应该遵循利益平衡、鼓励发展等原则,同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挥司法指导案例作用、制定司法适用、法律解释等具体建议,以期更好的规制网约车运营行为,促进网约车行业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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