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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针对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在法院的主导下应对争讼,并参与行政诉讼过程中所开展的活动的总称。行政机关应诉制度则是指行政主体参与行政诉讼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之总和。构建良好的行政机关应诉制度对于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以及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意义重大。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使得“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讨论热点。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受重实体、轻程序以及行政权高于司法权理念的影响,再加上现行司法体制本身所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机关应诉制度的运行效果远不尽人意。因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先应对行政机关应诉制度加以界定,明确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追溯行政机关应诉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其次,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机关应诉制度的现状分析,发现对应诉主体的界定相对模糊并且在行政负责人应诉与代理制度之间存在冲突;行政应诉证据方面,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困难以及执法证据与应诉证据并不协调;行政应诉程序方面,诉前准备机制缺失、应诉程序之间的衔接也不够紧密;行政应诉责任方面,当行政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时,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不明,且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因此,明确界定行政应诉主体及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强化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注重行政应诉证据与行政执法证据的合理转换、建立相关诉前准备机制以及强化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有机衔接、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等,是行政机关在应诉过程中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几个方面工作内容。在大力推进新型法治政府建设的当下中国社会,完善行政机关的应诉制度,对于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以及维护司法权威性,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