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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代孕现象最初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的加利福尼亚州,不仅为不孕不育夫妻打开了想要拥有自己孩子梦想的大门,更有越来越多的人为了避免怀胎和生产带来的痛苦和风险而选择代孕,众多学者对代孕及代孕子女所凸显的伦理及法律问题也开始了深入研究。除此之外,政府也积极对人工生殖技术开展立法活动,以此途径来保护和限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子女法律地位及其亲属关系。在实践中,各国对代孕的立法态度不同,有些允许代孕却又给出诸多限制,有些则绝对禁止,我国虽然尚未制定专门规范人工生殖技术和代孕的法律,但部门规章严格禁止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代孕,对于医疗机构之外的机构却没有规定,因此自然人和自然人及其他机构之间的代孕行为仍然处于法律不能调整的空白地带,其签订的代孕协议是否合法亦由法官来判断。在我国,代孕是否应该合法化,是否所有代孕的种类都应当合法,其合法化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应该采用何种机制来规范代孕,如何确定代孕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如何认定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等等这些问题都迫切得到研究和解决。本文在研究代孕所涉及的种种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试图为我国未来的代孕立法提供参考。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具体内容如下:首先介绍了代孕及代孕子女的种类;其次论述代孕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解决代孕纠纷首先解决的是代孕协议的效力,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并非所有代孕协议都当然无效,对此应依据民事行为有效要件进行处理,主要从代孕协议是否构成对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两方面来分析;接着对各方抚养孩子的意愿及经济能力做了综合考量,提出以子女最佳利益和契约说相结合为最终认定标准,以尊重孩子的个体独立、关怀孩子的未来成长。最后在前几章的基础上对我国代孕未来立法给出相应建议:应有限制的承认代孕的种类,对代孕母及委托夫妻的资格进行严格筛选并根据不同情况下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分别作出具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