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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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和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富强。现代化建设日新月异,农田耕地不断被占作他用,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农村土地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权利?如何建设乡村和谐社会?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的研究,探讨国家法令、民间习惯、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本文利用成都平原县级档案资料和土改时期的档案资料,将经济学、历史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结合起来,对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佃农地主结构、押租押扣制度、地租形态、地租额、地租率、佃农经营与生活、佃农地位、主佃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也对民国政府的佃农政策特别是“二五减租”运动在农村中的实施状况进行了考察,从而得出以下结论: 一、租佃制度是民间自然形成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并非封建社会专有的土地制度,只要存在土地的物权,就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现象。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地权特点是土地集中与土地分散并存,特大地主与中小地主并存,不在地主与乡居地主并存。无论是地主还是佃农都有大小之分,不同层次的地主或佃农,生活状况迥然不同。成都平原的租佃关系复杂。佃农在农村人口中所占比例高于全国水平,并逐年增长。佃农比例与地理位置关系密切。土地肥沃,离城较近的地区,佃农比例高,反之,佃农比例降低。成都平原租佃制度发达,除了生态原因之外,还有人口压力、中小土地所有者负担过重、新兴军阀热衷于投资土地等多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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