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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领域中的错案往往是社会公众重点关注的热门问题。近些年来,聂树斌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案件逐渐被披露出来,使得社会上要求纠正错案、惩治错案法官的呼声愈来愈高。如何降低错案发生频率、实施法官错案追责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议题。作为新一轮司法责任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来看,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升案件裁判质量、防治法官腐败行为、保持社会安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为减少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和行政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法官错案责任理论与实践显示,实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具有相当的必然性和正当性。但是,受历史、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局限,中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设计与运行还存在诸多偏差:首先,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削弱了其规范的权威与效力,引发地方法院的各自为政,无法保证法制的统一。其次,缺乏相应的法官错案责任调查和确认程序,错案责任的追究机构不合理,存在法院内部自查自究、具体的追究部门不明等问题,难以真正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再次,法官过错与案件结果的认定标准模糊,难以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与严重过失、案件结果严重与否的边界,不规范的错案量化标准横行,有悖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设计与运行的价值与目的,反而导致新的错误出现。最后,责任追究措施行政化,有关法官错案责任的追究措施,不仅是对《公务员法》的规定生搬硬套,忽视法官的职业属性,有些法院还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非正式处分,法外追责,严重损害了法官的权利。为了修正以上偏差,实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难点突破与理性回归,首先,应完善相关立法,以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法的制定,详具地明确法官错案责任的追究主体、认定标准、查究程序等,推进其制度的法制化,并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次,应合理界定错案责任的追究标准,充分考虑法官的主观过错与客观方面的因素,区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允许仅仅根据案件是否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来查究其错案责任。再次,科学设置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及程序。在省级人大和全国人大之下,设置具有特定职能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内设两个部门分别负责法官错案责任的调查起诉与法官错案责任的审理判决,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被诉法官的各项基本权利。最后,推进落实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构建规范严谨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加强必要的经济保障和人身安全保障。只有通过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持续修正与优化,实现制度施行与现实需求的动态平衡,审判公正才会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