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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借名登记,即借用他人之名字,对财产进行登记。其源于人们生活交易的需要而产生,其表现形式具体有借名购车、借名购房、借名购买股票等。人们之所以借名登记无非就是有利可图,而借名人与出名人也正是通过签订借名登记合同来实现其各自的利益。即借名人与出名人约定协议,由借名人出资,以出名人之名义购买借名登记之标的,但约定由借名人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物权,出名人仅以其名义进行登记,不得随意处分该物权,借名人则通过支付一定报酬给出名人作为补偿。在借名登记中,涉及的法律关系颇为复杂。在债权法律关系上有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之分,内部法律关系表现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形成的借名登记合同,外部法律关系表现出名人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在物权法律关系上涉及到借名登记中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相分离的情况以及我国财产登记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不同种类的借名登记合同效力的认定,借名登记物权的确定、归属以及借名登记的风险及防范。当前,实务界亦或学界尚未对借名登记合同性质形成统一认识,对其效力的看法也各不相同。另外,当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登记物权的权属发生争议时,各法院对借名登记物权归属的判决也各不相同。而出名人还有可能擅自抵押、担保、处分物权于第三人,如此尚涉及到出名人、借名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物权的归属和权利保护的问题。因借名登记合同的性质的复杂性,无法将其归纳为某一种相似的法律行为,应该认定为无名合同,而与借名登记合同最为类似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因此,在因借名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参照我国《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类似规定对其加以适用。借名登记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能以一般的下位法或者地方政策为依据认定其为无效,而应以《合同法》第52条为基准,对其进行判定。而对于借名登记中物权的归属,应该区分为涉及第三人和不涉及第三人两种情况作不同处理。在涉及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且已经获得物权(不动产登记过户或动产占有交付),则应以保护交易安全为宗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应分析借名登记中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别与联系,以保障物权的正确性为基准,保护借名人。因借名登记常介乎合法与非法之间,实务界对借名登记纠纷案件的审判结果也不相同,因而无论是借名人或出名人,在实施借名登记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提前下,应提高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如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相关事宜和纠纷解决办法,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可能诉至法庭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