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来源 :中山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lameope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论文主要从民法学及伦理学角度研究了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选择该课题的主要原因是:安乐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已是无法回避,新闻媒介对安乐死的报道频频发生,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群体的需求呼声越来越高。这需要法学界重新审视公民生命权之内涵。长期以来,安乐死在我国都被视为“杀人”行为,而受到刑法的否决,但归根到底,安乐死是公民生命权可否放弃问题,因此本文主要从民法及伦理角度研究安乐死,希望找到理论的突破口。论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安乐死的立法考察、安乐死合法化的困境、安乐死合法化的正当性、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第一章主要论述了西方国家安乐死立法现状及我国安乐死的现状。第二章论述安乐死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公私法价值取向差异而带来公权与私权的紧张对立,只有首先从私法角度对其进行评价,方能解决其理论困境。第三章论述安乐死让人体验到生命中的人格尊严,法律从保护公民人格尊严角度分析应承认其合理性;生命权应当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但该支配权是有限的支配权,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安乐死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国家可以对安乐死立法加以规范,但是没有理由禁止公民的这种“求死权”。第四章提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我们首先就要加强对安乐死的正确宣传和引导。在此基础上,为了防止安乐死的泛化,应当建立严格的安乐死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其他文献
社会生活中,公平正义如阳光、空气,受益不觉,失之难存。从总体情况看,改革开放37年,社会公平正义的进步有目共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为推进依法治国,以重典治乱、刮骨疗伤
宪政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晶,是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所在。而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和执政党在理论和政治上的革新,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体制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才能成就真正意义
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决定开征教育费附加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据统计,在1986年共征收教育费附加4.4亿元,自2012年起,每年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突破了千亿,在目前我国没有教育类专项税收项目的情况下,是地方基础教育的重要资金来源,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在当时极大地缓解了地方基础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