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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繁荣的最重要因素。市场竞争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生产力的提高以及消费者从中获益。反垄断法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市场正当竞争促进生产力提高,保证市场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由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控制企业合并三大部分组成。其中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包括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两种。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特征明显,实践中比较容易区分,各国立法也都严格禁止。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包括纵向价格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非价格限制竞争协议。纵向非价格限制竞争协议包括独家销售、特许经营等等。而纵向价格限制竞争协议就是本文要研究的“限制转售价格”[1]。 虽然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对经济的危害性有时不是十分明显,各家学者对其也有不同的评价,但对该行为要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共识。对于限制转售价格的规制,众多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已有相当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一系列成文法条和案例判决。有鉴于此,本文将从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第15条、第46条、第50条入手,在比较分析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国情对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做系统的研究,吸取其他国家对该行为规制中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如何更好地规制限制转售价格行为提出自己的拙见,以期对我国今后充实限制转售价格的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工作有所帮助。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绪论,本章简单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文献综述、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思路。第二章为限制转售价格的基本理论,本章介绍限制转售价格的概念,在概念的基础上提炼出特征,介绍限制转售价格的成因与分类。第三章为限制转售价格的效果分析,本章结合不同学派观点,分析限制转售价格的积极竞争效果与消极竞争效果。第四章为限制转售价格法律规制的思考,本章以欧共体立法为参照,分析我国《反垄断法》规制限制转售价格需要改进的地方,并为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