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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二药品案”、“松花江水质污染案”、“三鹿毒奶粉案”等现象都向我们揭示政府监管不力的问题,这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政府监管是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程序等多方面问题的复杂课题,当然,监管不力不是由一个单方面的原因就能造成的,是一系列问题的结合,但毫无疑问,监管主体是监管的一大核心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监管主体中的独立监管机构该如何完善:
第一,独立监管机构的概述。第一部分从发达国家和我国独立监管机构的起源与发展以及独立监管机构的概念与特征分析两个方面回答了“什么是独立监管机构”的问题。
第二,我国独立监管机构的现行问题和原因所在。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独立监管机构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等方面。
第三,完善我国独立监管机构的措施。独立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监管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为确保公权力对私权利干预的适当,不仪要从独立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上完善独立监管机构,规范其权利的行使,还应当加强对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公民私权利的救济。
本文着重从行政法角度研究如何设置独立监管机构,从而规范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行为,使监管机构监管有效但同时不得侵犯公民的权益。基于此目的,本文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同的制度框架和文化背景,力图能为完善我国监管体系的实践提出一些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