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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一直以来都排斥判例的适用。但成文法存在抽象强难以理解、条文僵化缺乏灵活性、语言简洁容易产生歧义等缺陷。而判例恰恰具有灵活性、具体性和容易理解等优点。在此情况下,我国许多学者提出了建立判例制度的构思,作为对成文法的有效补充,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本文的写作目的也在于此。本文采取了比较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在论述过程中,全面细致地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判例的不同适用情况,对比我国的法律体制,找出可借鉴之处,加以剖析。文章还深入研究了我国历史上存在的判例形式,指出判例制度在我国古已有之,我国具有判例传统。同时,对我国当前的法治现状进行分析,全面论证了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体制,在不动摇我国根本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判例制度的具体构思。本文通过一系列严密的论证,考察域外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历史和现实,提出了判例制度建设的具体设计,包括判例的定位、效力、创制主体、创制程序以及判例适用规则等内容,并且对判例实施的其他条件也详加考虑,改造判例运行的环境,不但使制度本身更加完善,还考虑到外部环境的作用,从多角度构建判例制度。当然,本文对判例的论述不可能十全十美,一项制度的构建必须经过反复实践和不断修正才能更趋向于完善。判例制度的构建正是司法改革对法律形式的发展要求,对我国司法统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