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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安定、满足人们对社会安全感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还是覆盖城市地区,对于广大农村来说,社会保险仍接近空白。目前,由于中央对“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开始得到政府重视和学界关注。但是,对于农民中的特殊群体——渔民,其社会保险问题仍未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实际上,渔民由于其缺少土地保障、生产方式特殊等原因,十分有必要从农民中区分出来,并建立针对性的专门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基于这样的背景,对渔民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专门研究,并设计科学、合理的相关制度,对体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渔业发展、保障渔民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社会保险的功能、内涵及制度设计等理论出发,梳理社会保险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制度安排方面涉及的有关知识。在上述理论基础上,通过将渔民与狭义农民、渔民与城镇职工进行比较,分析渔民身份的特殊性,并得出渔民与狭义农民存在很大差异,一定程度上更接近于城镇职工。根据渔民存在退休年龄界线、失业风险、其作业危险性较大等特点,文章深入分析了渔民对社会保险的特殊要求。有所创新的是,本文随之引入了渔业权概念,通过对渔业权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基本内容、目前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等的介绍分析,指出渔业权制度对于渔民社会保险的对象界定、资金来源、立法保障等问题具有重要影响。随后,本文从当前零散的渔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入手,介绍分析了渔区合作医疗制度、“船东互保”制度、类似“退休金”制度等相关内容及存在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共性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其根源在于渔民身份界定、渔民权益明确、渔民权益遭受侵害时的补偿等,而这些都与渔业权制度的完善、确立有着密切关系。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基于渔业权的渔民社会保险制度构想,明确这一制度的构建原则应包括政府主导、凸显渔民特殊性、权利与义务对等、独立性与兼容性相结合。同时,本文还指出了这一制度的建立条件,并尝试性的对渔民群体进行了界定与细分,提出了“生存性渔民”、“发展性渔民”的概念。最后,本文明确指出,这一制度应以“低门槛、多层次、全覆盖”为总体模式,并就这一制度的对象、内容、筹资问题等进行了具体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