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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进程愈加进步,在诉讼程序中对鉴定意见的使用变的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常态化,由于司法鉴定人特殊的身份和作用,其已经成为现代法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某些案件中,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甚至可能决定了案件的进程及最终性质。因此,鉴定人的的专业知识是否完备、技术水平是否达标、能力资质是否合格、道德品质是否值得信任、是否可以完成法庭及社会给予的鉴定任务等一系列问题均显得尤为重要。而如何针对上述问题,来对鉴定人的准入进行把关从而遴选出适格的司法鉴定人,这一程序便是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审查。十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对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审查的相关问题作出了首次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便是采用成文法的方式规定了我国的鉴定人审核模式是固定资格模式的审查模式,并且属于事前审查。然而此种审查方式过于重视形式、忽略实质,生硬死板,没有将审查的核心放置于司法鉴定人是否具有真实的鉴定水平能力上。这样的审核方式造成了实务中出现了部分鉴定人名不副实、滥竽充数的情况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环境及鉴定领域的运行,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恶性循环。上述弊端在近年来的具体案件中已有明显显现,而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均无法彻底解决。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审判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等一系列重要性的议题被提到人们面前,可以预见的是,庭审质证环节会成为整个审判环节的核心,甚至是诉讼程序的核心,而鉴定人的能力高低及鉴定人所做出的鉴定意见的水平与好坏等关系到鉴定人适格能力的问题均必将受到庭审的检验。因此,为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也为了使司法鉴定与诉讼程序联系更加紧密,笔者试图以庭审质证为平台,让其来检验鉴定人庭审质证的能力,在推进我国庭审程序进步的同时,也促进我国鉴定人的真实水平能力提高,将使我国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审查制度的日臻完善。为此,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将阐述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审查的相关概念,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的异同,并归纳总结,进而分析我国目前鉴定人执业资格审查模式的漏洞及原因。在第二部分中,本文由鉴定人出庭作证出发,将鉴定人执业资格审查与庭审质证环节相联系,分析两者间共同协作的可能性及功效。最后,在第三部分,为使本文具有实务意义,将阐述鉴定人出庭质证对我国鉴定人执业资格审查制度的要求,并提出具体的措施,其中包括对先行法律法规的变通性运用,及对未来的配套规章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