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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需要证明,尤其是司法裁判所依据的事实,通常都要进行证明,并且经过证明,事实真相大多能够被揭示出来。现实纷争情况有时会繁乱复杂,一定程度上,诉讼的证明是能暴露出隐匿在迷雾之中“客观真实”的“试真剂”。证据学理论从实质上而言是探究案件事实真相的科学,而此种探究恰是通过实际的证明活动来加以实现的。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正在将关注的重点由证据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关注的重点始终在于证明规则。自新世纪以来,我国通过对域外两大法系中相关证据法理论科学演进的长期吸收与运用,在此过程中证明的不可替代性日益得以重视。我国证据法学依次历经了“萌芽时期——以证据为中心的时期——证据与证明二元并重的时期”。而更值得期待的是,我国证据法学到本世纪出现了跨越式发展,现阶段一定范围内展示出“以证明为中心”的进步态势。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是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我国未来的证据法学研究必须顾及到这种研究重心的转移。然而面对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界的传统通说,一贯确立着“证据论部分”与“证明论部分”实际性分立的结构体系,而且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证明论部分”从未能够成为相关传统研究方面的显学。这种现实的不融通状态,直接拖延了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根本进步。笔者认为,应当克服固化观念,以“证明”为中心将上述两部分的证据理论融汇为一个契合性联系的整体,此为合理发展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体系而刻不容缓的直观需求,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上正确认识并实现证明类型化的现实功能。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就是有关民事司法裁判的程序法,其有关于民事证据的程序本身就构成了证明得以运行的现实渠道。现今社会我们迫切需要的是“看得见的正义”,争点事实直接表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各有主张,而化解事实争议的唯一有效途径是查清真相,即查清哪一个事实主张符合真相,让真相评判事实主张的真伪,消弭争议,化解争端,使一切事实争议止于真相。司法裁判需要的也是案件真相,而不是相互争议的事实主张。当事人要把各自有争议的事实主张变为定案事实,只能通过证据查明客观事实,证明其主张符合客观事实。司法证明成为从有争议的事实主张出发,抵达客观案件事实的纽带和桥梁,其以揭穿真相而化解事实和权益纷争。具体来说,涉及到证明类型化的具体问题,在逻辑方法论方面,证明类型化的合理性能否被司法裁判者及民事诉讼当事人所接受?证明具体类型化的有效性如何体现?证明的现实外部形态是否越细化就越发的具有程序优势?实现了证明的具体类型化之后,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或手段来规范其采纳?这些问题亟需民事程序法学界予以回应。民事诉讼证明的类型化既是现代证据制度的发展使然,也是法治变迁的必然结果,在此背景下也给程序法学界提供了一系列新的研究课题。 本论文从证据法学的角度,以民事诉讼为中心,依照“证明的变迁——证明类型化的可运行——证明类型化的外观分析及引入——我国证明类型化法治的构建”的逻辑思路,运用民事程序法学的理论工具,着重对证明类型化的基础理论、证明类型化法律制度的构建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四个部分。 导论主要交代了论题及研究的缘起,对有关证明类型化的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了简要综述,简单阐述了研究证明类型化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并对本论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及具体结构等作出说明。 第一章探究民事诉讼证明类型化的基础理论。本章主要论述了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内涵与特征、辨析、历史演进与类型化思维等内容。具体而言,第一节首先通过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证明概念的比较,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本文对民事诉讼证明的定义;其次,提炼民事诉讼证明的内涵,而凭据民事程序的自身特有性质决定了民事诉讼证明是最纯粹且彻底的权益性证明;再次,从证明的基础根据、证明对象、认知传递性、说服性、一定程度的非确定性、双重视角性、场域依赖性等方面来彰显民事诉讼证明的具体特征;最后,辨析民事诉讼证明与查明、举证、认知等易混淆的相关概念。第二节介绍民事诉讼证明的历史源流,域外民事诉讼证明的演进中主要对英美证据法学中诉讼证明的专门化研究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同时简要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对民事诉讼证明的研究演进。第三节重点探究了“类型化思维”在证明制度中的可运行性。 第二章介绍民事诉讼证明类型化的传统理论。本章第一节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明类型化传统理论的概述,通过“Beweis”与“Proof”为典型而比对,在第二节中,简要介绍了两大法系国家中关于民事诉讼证明类型化的传统外观,其中大陆法系中以德国民事诉讼中证明(Beweis)的具体类型为代表,以证明活动的目的、程序、实施证明的种类为标准,将证明分为完全证明和释明、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本证和反证、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等。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证明通过界分为“自由证明”和“法定证明”两种基本模式来加以区别。第三节中,对民事诉讼证明进行类型划分的直观价值方面加以阐释。在第四节中,论证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与民事诉讼证明类型化的交互功用。 第三章是解析民事诉讼证明类型化的外部形态,此章节是本文的最关键章节,以民事诉讼证明的类型为外部形态,基于不同的划分标准,具体包括自由证明与严格证明;表见证明与摸索证明;“证明”(狭义)与疏明等。本章着重剖析自由证明与严格证明;表见证明与摸索证明;“证明”(狭义)与疏明这三个对象的类型化对整体民事程序制度的启示,以及在此基础上有利于民事案件真实发现,实现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提升民事程序司法权威,保障民事程序司法全局利益,整体优化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第四章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明类型化制度的构建。本章首先论述了我国事诉讼证明类型化的现状;其次从民事诉讼证明类型化的目的层面、模式制度层面以及学科观念层面等三个方度分别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类型化的外部保证。最后是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证明类型化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