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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传统大家庭逐渐被现代核心家庭取代,家庭养老功能日渐趋弱,社会养老的作用愈发凸显,研究养老服务当中的法律关系非常具有社会实效性。 由于我国养老服务合同缺乏有名化,养老服务合同在法律适用上缺乏规定。按照《合同法》第124条规定,非典型的服务合同可以参照典型服务合同。因此,养老服务合同可以参照委托合同或者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适用。 基于当前服务合同的研究以及解决养老服务纠纷的目的,本文对于养老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脉络梳理。养老服务合同是指养老机构、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等民事主体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老年人以支付养老服务费用为对待给付的合同。养老服务合同涉及到的主体包括养老服务提供方和养老服务相对方。养老服务提供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养老服务费用的受偿和养老服务的提供,而养老服务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养老服务的受领以及养老服务费用的缴纳。 本文重点对养老服务合同做样态化分析,梳理了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社区养老服务合同以及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主体和权利义务。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政府、作为服务实施主体的民间组织以及作为受益人的老年人。社区养老服务合同涉及到的主体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护士等履行辅助人以及社区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涉及到的主体包括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以及入住老年人的关系人。 本文最后对养老服务中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如违约责任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服务瑕疵标准、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以及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进行相当的论述,以期有助于养老服务纠纷的司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