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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中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把这一遵循写入党章,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使用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已越来越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遵循。少数民族干部在培育少数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亲民优势,党和国家在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优待,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确保了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政策在民族地区的贯彻落实,少数民族干部日益成为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建设和少数民族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力量。因此,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发展完善和少数民族干部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地位研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以马列主义民族平等理论为指导,利用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定量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理论支撑和现实依据。首先,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进行剖析,明确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渊源。在此基础上具体阐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体制度安排和民族平等原则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要求,明确少数民族干部在处理民族工作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特殊优势。其次,从关于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政策、比例政策、培养政策、照顾政策和妇女干部政策五个方面具体解读政策内容,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明确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在建设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做的努力。最后,任何一项政策在萌芽、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全面研究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应当指出政策在制定及落实执行中存在的不足,从干部和全体社会成员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政治环境的改善、配套机制的健全等多个维度对完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提出了发展方向和具体的建议,并对当前学界和社会上处理民族关系的主流观点提出个人见解。本文认为少数民族干部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和谐等方面具有特殊优势,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事业发展的关键力量。虽然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背景下产生一定的“溢出效应”,但不可否认少数民族干部在处理民族工作上的独特地位。短期来看,完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不能“一刀切”,用“区域优惠”取代“民族优惠”的道路不可行,应当在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全体公民利益的前提下,循序渐进调整完善,重点培育少数民族干部的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