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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还是刚刚起步发展的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如何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透明运作,以期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或服务,有效地发挥其各项政策性功能都是一个共同的课题。在我国,政府采购活动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在满足采购人对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需求的同时,为广大供应商提供了巨大的商机。作为政府采购主要方式的公开招标采购,由于可以充分发挥自由竞争态势,被广泛应用。随着政府采购领域的不断拓展、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订单受到越来越多供应商的关注和追逐,利用非正当手段谋取订单的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频频出现。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一些不法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达成合谋,最典型的例子是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时供应商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在普通的招投标活动中,如果出现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侵害的无非是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旦出现串通投标行为,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守法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预算的国家也被欺瞒蒙骗,最终利益损害对象更是指向提供公共性资金的广大纳税人。因此,有效规制我国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不仅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它也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然而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够完善细致,未能有效规制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而且,我国学界目前鲜有深入探讨和研究如何有效规制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著述。供应商选择是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源头,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及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广大供应商的积极响应,更需要其合法、有序地参与,提供符合采购需求的货物、工程与服务。因此,有必要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形,对如何有效规制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进行深入详尽的研究,以弥补现行规制措施不足。本文正是以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大量存在为写作的切入点,通过理论分析、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多种方法,围绕如何有效规制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展开论述。本文的框架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论文的结构安排。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政府采购中当事人及采购方式;其次还就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做了简要阐述,包括:串通投标的含义和性质,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概念和类型。第三部分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及主要危害,该部分首先归纳了五种表现形式:轮标、围标、分标、陪标、抑制投标;然后从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损害采购人、其他潜在供应商及广大纳税人利益四方面对危害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为我国现行规制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规定分析,该部分首先梳理了目前我国规制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规定,包括:《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这些众多规定进行系统性梳理和研究,是笔者第一个主要贡献;其次着重分析了现行各种规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包括:概念界定及宽免政策不够详尽、相关规定之间存在冲突、违法处罚缺乏力度、监管权责划分混乱,这是笔者的第二个主要贡献。第五部分为有效规制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行为的建议,该部分首先研究了有效规制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行为的国际经验,对美国、日本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分析;然后在前文基础上探讨了改进我国规制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的具体措施,笔者提出要完善认定及宽免标准,包括完善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表现形式,宽免的适用对象、幅度及标准等;要解决规定之间的冲突,采取清理和整合现行重叠规定,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加大惩罚力度,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入手;要明确监管机构,通过统一监管代替多头监管或通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各自分工。该部分四个方面的具体建议是作者第三个主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