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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为雇员反对雇主违法行为或者指控、作证、协助、以任何方式参与《民权法案》所规定的调查、诉讼、听证等参加行为而对其实施不利行为的,构成歧视性报复,以《民权法案》为代表,雇主歧视性报复在美国有着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保护范围包括前雇员在内的所有雇员,当其因为反对雇主的违法行为或参加法律规定的调查、诉讼、听证行为而受到雇主歧视性报复时,将会得到来自如EEOC等行政组织的全面保护以及在司法程序中的侧重保护,尤其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雇员如果能证明其主张成立,可以要求复职,获得赔偿金、诉讼费用等。雇主歧视性报复案件在我国亦普遍存在,但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现行行政处理模式忽视了雇员的权利,司法救济制度不健全,完全采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事实上不平等主体间的纠纷。由此造成对雇员平等权和劳动权的侵犯。我们可以在法律中将其明确为独立歧视;明确雇员检举、控告雇主违法行为或者为他人作证、主张权利等行为受法律保护;无正当理由的雇主行为是法律禁止的雇主报复。在法律空白期可以援引宪法的平等权和劳动权来解决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