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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在制度选择和政策安排上面临着一系列转型和重新定位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三农”问题的合理解决,是保证中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一环。其中,因征地造成的农民失地问题和与此相关联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则是“三农问题”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农村土地征收问题也因此成为国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该修正案史无前例地区分了土地征用和征收的概念,并确定了征收征用的原则和标准,为农村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在宪法层面上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保障。但是在具体的操作程序层面上,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仅仅把原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将其他相应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并未提出具体运作程序,这可能与我国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对土地征收问题研究甚少有关系,导致立法机关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拿不出成熟可行的方案。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经由政府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在这种征收过程中,对农民土地权益侵害最严重的也是最难以抗拒的正是行政主体滥用土地征收权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和服务目标都已经改变,土地征收中日益暴露出诸多不适应、滞后矛盾的问题,引发大量农民上访、申诉、甚至采取过激措施,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许多土地征收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因法律的滞后、制度的缺失使法院面对严重的失地农民问题和尖锐的征地矛盾无力救济,笔者作为多年从事法院行政审判的法官,深深体会到通过司法审查解决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举步为艰。鉴于土地征收问题是今后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一个牵扯面极广的公共问题,涉及到国家整个土地征收制度的建构问题。所以笔者试图通过对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从与其他国家的土地征收制度的比较中,重新建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全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研究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通过土地征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对土地征收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特征以及修宪对土地征收和征用区分的意义;其次分析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理论、土地征收补偿理论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