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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但在我国近来的实践中却面临新的挑战。程序适用法律我国一直采用的是地域理论,认定在我国境内的仲裁裁决是我国裁决,但是在宁波工艺品案中可以推定这一趋势的转变。宁波工艺品案中,ICC在我国做出的仲裁裁决被认定为非内国裁决,不具有我国国籍,意味着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撤销权的放弃,我国的仲裁程序法因此不适用。趋势的转变不能与传统相调和使得未来在程序法律的适用问题上的发展方向变得不明朗。本文以这一问题为根本关注,对程序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第一章从基础概念入手,厘清了仲裁程序法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分析了仲裁程序法适用的意义并总括地提示了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三种具体方式及其与仲裁性质本身的联系。第二章主要探讨仲裁地法的适用问题,对其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并深入介绍分析了示范法、英国法和德国法对此问题的具体立法情况,结合美英的实践案例对仲裁地法在当今形势下的适用作出了评价,明确作为法律概念的仲裁地的意义并进一步对其认定做了简要分析。第三章主要介绍当事人选择适用仲裁程序法。在分析了理论依据及各国立法之后关注意思自治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即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讨论了强制性规则这一概念并对其合理形式作出分析。第四章梳理了非本地化仲裁下的程序法适用。通过理论分析并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体现,看到该理论在目标上的合理性。同时,出于司法权的监督和支持在仲裁过程中的必要性考虑,发现该理论存在的不足。通过上述研究在第五章直面新挑战并得出结论,我国应坚持地域理论。仲裁司法性的地域理论为裁决提供了一整个法律体系在必要的时候作为支撑,保障了裁决的确定性和一国行使司法主权;英德及示范法的修改经验证明即使在当代环境下地域理论受到冲击,其仍是仲裁发达国家的明确选择;地域理论适用的广泛性及非本地化仲裁理论的不成熟都决定了我国在未来程序法律适用问题上应坚持的方向。坚持地域理论下,面对新趋势与传统实践不相调和的问题,笔者认为出路的核心在于认识到我国没有明确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概念并建立起它与程序法适用以及国籍判断的连结,地域理论不完善。在我国现行仲裁法第六十五条单薄规定的基础上要以英德立法及示范法为模本完善我国地域理论,明确仲裁程序法的适用由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决定,程序法的适用与仲裁地和国籍相联系才能构建起裁决背后保证司法确定性的法律框架,真正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地域理论。同时基于对英德及示范法立法的深入介绍分析,我国还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选择以及对强制性规则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