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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1872年——1881年《申报》关于娼妓行业的报道为研究对象,运用整体研究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探讨了晚清娼妓身处的法律空间。首先考察了当时《大清律例》对娼妓的规定、地方官吏对娼妓的行政治理、娼妓业性病的检查预防及济良所的运作,以及民间社会对待娼妓的多重态度。其次,本文考察了娼妓行业中的两类纠纷:妓女和老鸨的纠纷,妓女与嫖客的纠纷。再次,本文重点对妓女的从良纠纷进行了司法分析,探究契约、家长权及夫权、妓女个人意愿在司法审理中的制约因素。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妓女以受害者的形象进入诉讼领域,而司法官员基于“情理”的裁判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