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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法律理论中,一直认为只有关于自身权利受到违法侵害时才能够提起诉讼。这种认识使得法律切断了对公共利益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完整的诉讼制度,应当是对所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保护,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公共利益进行全面保护。经济公益诉讼,摆脱了这种狭义认识,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扩展了思路。经济公益诉讼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其产生和发展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部分,对经济公益诉讼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经济法和诉讼法的若干基本内容。
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一直是经济公益诉讼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本文关注的焦点。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经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考察,对国内近年来经济公益诉讼实践探索的回顾,笔者认为,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原告制度必须符合当前我国现实状况,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相适应。建立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原告制度,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创新,结合诉讼法和经济法的内涵,对“当事人适格”理论进行重新构建,扩充“诉的利益”的范围,其次需要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社会公益团体及个体成员原告资格,构建经济公益诉讼的主体制度;最后,对于经济公益诉讼原告的配套制度如诉讼费用、证据规定、激励机制等,应立足经济公益目的,区别不同原告资格予以分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