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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高校进行直接管理,高校无自主权可言,随着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对高校的管理方式越来越与现实发生脱节,高校呼吁多一点办学自主权的声音也越来越高涨。各界学者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着眼于办学自主权的产生、发展、现状;着眼于政府、高校、市场三个主体;着眼于国内与国外,历史与现状的比较;着眼于办学自主权的涵义和特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产生包括办学自主权产生的依据、必要性和意义。办学自主权的发展表现为理论上的丰富和实践中的进步。理论上表现在国家政策文本的内容更新,补充及法律对办学自主权的规定。1998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1999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七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高等学校有权依据国家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工资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老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这七个方面的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的情况如何,笔者以访谈和文献法、比较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对江苏省公立高等学校的校领导和中层管理干部进行了开放式访谈,结果显示:除科研和国际文化交流的办学自主权落实得好一些,其他自主权基本未完全得到落实。笔者通过分析,高校七大办学自主权落实存在的障碍主要包括:政府管理职能未完全转变:高校自身的管理不到位。高校自身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党、政不分;校、院权力分配不合理;教授、老师参与决策流于形式;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失衡;高校内部缺乏监督;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质量保障机制未完全建立起来;法律不健全。而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对策主要有: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高校自我约束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加强高等教育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