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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民主思潮的激荡,福利国家的出现,行政作用不再局限于19世纪秩序国家所确立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秩序行政作用,行政契约作为一种更温和、更富有弹性的手段在各国孕育而生,并逐渐替代原来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和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行政契约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作为行政契约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行政契约责任制度的确立将有效的明确行政契约双方的责任,促进依法行政在行政契约领域的实现以及行政契约纠纷的解决。 行政契约责任是行政契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契约责任的研究鲜有涉及,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从基础理论、观点探讨、行政实践三个方面对行政契约责任进行了探究。简言之,本文旨在反思我国现有的行政契约责任的理论,初步从学理上探讨我国的行政契约责任的制度体系。本文所言行政契约,仅限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缔结的契约,并根据行政契约缔结和履行阶段分为两章进行探讨。 第一章为行政契约责任的基础理论。清晰界定概念是进行相关研究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本章以界定行政契约责任为切入点,分析了行政契约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关系,行政契约中约定义务与契约责任的关系。然后,揭示了行政契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特点,接着阐述了行政契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对行政契约中的责任竞合进行了探讨。 第二章为行政契约缔结阶段责任之探讨。首先,探讨了行政契约的缔结权限,然后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研究。最后,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例,探讨了行政契约缔结过程中的违法责任。 第三章为行政契约履行阶段责任之探讨。首先,探讨了行政契约履行阶段的违约责任,并对其构成要件、行政主体的责任、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分别进行了探讨。同时,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例,探讨了行政契约履行不当的违约责任。最后,文章对行政契约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责任进行了探讨。 结语中,论文呼吁早日构筑行政契约救济机制,以确保行政契约责任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