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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已经成为最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除了常见的贪污罪、受贿罪等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往往因其惊人的犯罪金额、相对较轻的刑罚结果,成为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众矢之的”,不断被质疑其合理性与科学性。事实上,该罪名自出现之时起,其立法价值、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刑罚设置等诸多方面就争议不绝,在司法实践中也始终未能统一认识与做法。究根寻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目前的困境,源于该罪名在罪状表述与刑罚设定上的“先天不足”,以及配套制度不完善的“后天乏力”。本文尝试在前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形成的诸多研究基础上,围绕实体认定、诉讼规则两大方面,重新梳理学术界与司法界关于该罪名从立法到实践的各种理论观点、争议焦点、司法难点,并结合不同的案件判例,总结提炼,形成自己的观点。本文内容主要分成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述。主要通过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大陆、我国香港等地区及国外刑事立法体系中各自的特点进行比较,并简要介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的立法与变革经过,分析该罪名的立法目的与缺陷。第二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体认定。主要根据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四要件”学说,对该罪名进行实体构成的解析,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针对数额、罪数、共犯,自首等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诉讼特点。主要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的分析。第四部分: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建议。主要围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设置与配套制度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