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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属于基本人权,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对公民的隐私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就是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内各种行为进行自主支配的一种权利。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它除具有隐私权的共性法律特征,如专属性、秘密性、可放弃性外,还具有其特有的鲜明特征:如公众的关注性、与公共利益的相联性、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性和法律保护的限制性。如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合理地限制与保护,如何在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之间求得平衡,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围绕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人物知情权的矛盾产生的必然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表现、冲突协调及协调原则等方面,本文提出了平衡隐私权与议论自由的三大原则:实际恶意原则、合理信息来源原则和公正评论免责原则,和协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冲突五大原则:权利协调一致原则、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与利益协调原则、保护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和满足公众合理兴趣的原则。并尝试将西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理论和方法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对完善我国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立法层面和行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做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工作,主要从法律层面去规制,明确权益边界,制定惩处原则;也需要行业加强自律,,增强自我约束意识、自身保护意识,提高职业道德责任感;同时再配以公众人物的个人财产和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以及公众人物隐私的曝光特许制度的制度规定,就完善了我国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为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