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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性别异常者实施强奸的案件中,能否将性侵者认定为强奸罪,往往取决于能否将性别异常者认定为我国刑法236条中的“妇女”。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和理论学说上对刑法意义上妇女的认定并未形成一致看法。鉴于此,本文展开了对我国强奸罪中妇女认定标准的探讨。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认定强奸罪中妇女标准的现状。我国刑法规范中虽然有六条涉及“妇女”的罪名,但都没有对妇女的定义进行界定,只是从年龄角度将妇女与幼女进行了区分。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主要观点是将有女性生理特征且社会关系为女性社会关系的双性人纳入刑法强奸罪中妇女的范畴中来。但是在学界,有学者认为将双性人纳入强奸罪妇女的范畴会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还有学者认为只要能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的都是强奸罪中的妇女。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都将强奸罪对象扩大到了他人,而韩国在对强奸罪对象进行扩大之前,将有女性生理特征和外貌体征且社会身份为女性的变性人,也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妇女。第二部分是强奸罪中妇女认定标准之介评。性别异常者包括双性人和变性人,当他们成为强奸罪对象时,如何认定其性别是关键所在。而目前主流的三种性别划分标准分别是生物学标准、生理特征标准和社会身份标准,虽然此三种标准都有着各自的优点,但只采用任何一种标准来认定强奸罪中的妇女都是有缺陷的。单采生物学标准,则性染色体复杂且不可变更的缺点使得由男性变为女性的变性人不能被纳入妇女范畴;单采生理特征标准,则仍无法认定兼有两性生殖器的双性人的性别;单采社会身份标准,则会将没有女性生理特征但以女性身份生活的易性癖患者纳入妇女的范畴。第三部分是强奸罪中妇女认定标准的新路径。本文所提出的综合标准,是指将有着女性生理特征且社会身份为女性的人界定为强奸罪中的妇女,并且这两个要素有着先后的判断层级顺序。首先,只有当犯罪对象的社会身份是女性,能被行为人判断为妇女时,行为人才可能会构成强奸罪。其次,我国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而强奸罪对妇女的这一法益进行特殊保护是基于女性独特的生理特征,因此,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皆为女性的人是强奸罪中的妇女。这项综合标准是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不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为前提提出的,一方面能够回应现实案例,另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性别异常群体的性权利。此外,在综合标准之下仍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类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