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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而滥用类型更是反垄断领域的研究重点。2011年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涉嫌垄断案给反垄断法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方面提出了新的问题,即价格挤压是否为一种独立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亦或仅是价格歧视行为的一个变种?世界上反垄断法执法较为先进的美国和欧盟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美国支持将价格挤压仅作为认定拒绝交易或者掠夺性定价的一个判定标准,而欧盟则倾向于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滥用类型加以规制。我国由于法律上和理论上的不完善,尚未对价格挤压做出明确的定位,而应该如何选择,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价格挤压的基本理论,包括价格挤压的概念及其构成,还包括学界对于价格挤压规制的经济学分析。第二部分则研究美国和欧盟对于价格挤压规制的两种不同态度,包括两种差异产生的基础和各自的发展过程及背后的学理分析,通过对比来判断两种规制的优缺点以便我国借鉴。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以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案为例来表明价格挤压在我国应该如何定位及规制。首先介绍了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案的背景,其次通过对该案中主体实施的价格挤压行为的理论和现实的分析,说明其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其他行为的参照标准,最后提出了该案对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领域的规制的启示以及完善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