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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以民事习惯与习惯法为中心,从民初民法的观念、文本和实践等角度出发,研究习惯在民初法律中的地位,以及民初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之间的互动关系.力图全面考察民初民法的发展状态,并通过这一问题考察这一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该文通过对民初社会和法律发展状况的分析,认为民初民法的发展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时代特征.这一时代特征既是民初习惯法大量存在原因所在,也是中国民法迅速发展的条件之一.在这一时期,通过前清的司法改革和《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活动,不仅形成了一个包括法学家、司法审判人员、律师等在内的近代法律群体,同时近代民法的知识体系也建立起来.由于参议院否认了《大清民律草案》的法律地位,以及《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相关规范的不足,使得民初的民法实践活动一直处在法典缺失的状态,给司法审判人员适用民事习惯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另外,这一时期尽管国内政局动荡、军阀割据,但大理院却在法律领域树立了相当的权威,大理院推事通过发布判例和解释例等方式确立了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法律地位,同时通过"习惯法构成要件"等判例和解释例建立了一个将民事习惯导入到司法实践中的机制.民国初期,在传统法律习惯和外国法的双重影响下,民法的多元化特征表现得十分明显.而在众多法律渊源中,习惯与习惯法的地位显得尤为突出.甚至在对外国法和法理的使用上,民初的审判官们也倾向于将其与中国习惯结合起来,相互引证,力图用近代先进的法律观念说明中国社会固有习惯的合理性.体现出中国传统固有法正在积极地与移植过来的西方法相融合.在民初法律实践中,习惯更是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帮助审判者更清楚的把握法律事实,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时期民事制定法的不足.与此同时近代法律对民事习惯也进行了确认、规范和强化,二者之间一个双向互动的关系.相对于民事习惯对法律的影响,近代法律对民事习惯的规范和改造更有主动性.民事习惯反映了民间社会的价值追求,通过对民初国家法与民间习惯冲突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民国初期国家作为现代化的主导力量,需要在社会变革中保持其权威性,因此加强了对社会的控制;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剧烈变迁,传统国家在普通民众前的权威却在快速地消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常常处在紧张状态.在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冲突中,国家占有明显的优势,社会存在空间日益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