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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公众对于人权保障理念与法律权利的关注尤甚,然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个人则处于消极被动的防御者地位。为了维持刑事诉讼活动最低限度的公正,国家机关的追诉权必须有所限制,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人必需要获取一些特殊的权利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够为经济困难和罪行严重的被追诉人提供获取律师帮助的机会,是权利保障的重要途径,但是囿于制度服务对象有限、程序设计缺陷与机制运行不良等问题的存在,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数量与质量均不容乐观。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另一种为当事人提供律师帮助的方式,有助于强化辩护能力,维持控辩平等,具有良好的司法效益与社会效益。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近年来这项工作一逐步在全国推广,取得了积极成效。不过总体而言,新制度发展还不够完善,具体立法规定也相对匮乏,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许多问题依然存在争议,实践亦缺乏合理有效的模式指引。值班律师制度确立的主要目的在于落实尊重与保障人权理念,保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就此点而言,学术界产生了宪法根基与刑事诉讼法根基的分歧。在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上也有争论,普遍观点认为其应属刑事法律援助范畴,但实际上值班律师制度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依然存在微观区别。此外,值班律师是以一种怎样的身份介入案件?是辩护辅助者还是实体权利处分者?是否享有辩护的基本权利?以及由此延展的有效辩护等问题均需要研究明晰。本文从研究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的理论问题入手,探讨了应将值班律师制度根基定位于宪法而不应是刑事诉讼法的合理性,值班律师制度在广义上归属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但在微观层面上,如二者的适用对象、律师介入案件后稳定性程度、工作中心上均存在差别。继而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分析了值班律师制度在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维持控辩平衡等方面的价值。至今为止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试点工作已普遍开展,总结评析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较成熟的值班律师制度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当前司法现状构建体系化的值班律师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这对加强民众理解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促进社会关系稳定和谐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