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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探讨的合同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在主观善意的前提下,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出现全面履行合同不能,不得已而采取的分部履行合同债务直至履行完毕的行为;另外,还包括因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主动实施的部分履行行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不是同时完成的,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随着时间推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阻却合同债务全面履行的事由,我们如果将所有此种行为一视同仁,加以拒绝,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从公平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将其中的某些行为仔细斟酌,加以合理的疏导规制,旨在起到既能完成合同的目的又能鼓励交易,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本文意图运用历史考察,比较研究以及经济学等分析方法,力图解析部分履行的合理性,对部分履行的地位及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在适用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述。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部分履行理论做出一般性分析,通过对部分履行的含义,性质及其特点等的阐释,指出本文所述部分履行不是指“只履行一部分”,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分部履行,直至履行完毕的行为,同时指出对于部分履行的判断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然后通过将部分履行与拒绝履行,预期违约,部分履行原则等法律制度的对比,揭示其存在的独立性。第二部分对部分履行做出比较法研究。首先对隶属大陆法系的罗马,意大利,法国,德国等国家的部分履行相关制度及其沿革进行考察,然后考察了英美法系国家对待此种问题时的态度并作出相应分析,以求能够起到借鉴的意义。第三部分主要从经济学分析方法入手,利用科斯定律,波斯纳定理,博弈论等相关理论,阐述部分履行的合理性和法经济学意义,指出部分履行是符合效益和效率要求的。依照经济学的观点:一项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否合理,首先要看其存在是否是“经济的”。合同法自然应当肯定那些经济的,效率的条款的存在。通过分析我们发现部分履行一方面保证了合同交易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实现了资源的有效迅速流动,并且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缔约积极性,不必在缔约时前怕狼后怕虎,从而能够提高市场的活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本文还对部分履行时当事人最关心的风险承担问题做出考察,认为风险的承担应当由能够以较低成本化解风险的当事人承担,然后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以尽量减少成本,实现效率的要求。当然,我们也不认为部分履行是万能的,按照效率和公平诚信的要求,对部分履行和违约赔偿的经济学考察选择适用上做出比较分析。第四部分详细考察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待部分履行问题上时所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其相应态度表示,详细分析债权人拒绝权的适用,认为债权人拒绝权是债权人自我保护,避免陷入迟延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指出,债权人此项权利并不是无条件适用的,分析了其适用的情形及拒绝权阻却的情形,并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对如何判定适用提出意见。随后,对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后再违约的行为所涉及的违约赔偿,解除合同等问题做出考察,认为债权人对部分履行的受领不影响各种违约救济手段的适用,对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后债务人可能出现的几种违约情形的处理作出具体分析。然后在前文已经论述的部分履行的含义,性质等问题的基础上,对部分履行制度的构建及在部分履行中可能遇到并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