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通知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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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互联网+”行动计划表明我国的互联网环境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与此同时网络侵权案例数量也急剧上升,《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其中第2款对网络侵权通知规则进行了规定,但鉴于该规定比较粗略,现有规则在理解与适用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以“网络侵权通知规则”为研究内容对现行通知规则进行分析,以期完善网络侵权通知规则。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网络侵权通知规则解读”。我国现行法中网络侵权通知规则的规定分布散乱,条文规定模糊,适用通知规则应先对其进行解析。因我国网络侵权通知规则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认定采过错归责原则,所以解析通知规则时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注意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基于注意义务的可预见性标准和利益平衡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注意义务应包括告知义务和合理审查义务。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通知规则中的实质内涵是提供技术支持,所以在认定侵权权责任时无需根据其提供的技术不同而进行分类。通知规则是一种程序性规则,通知应达到明确性要求,其内容应该包括通知人的准确身份信息和有效的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或者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通知规则作为网络侵权的一般规则,其价值在于提供了一套程式化的权利救济方式,有利于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有效协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和网络用户等各方的利益。  第二部分“现行立法中网络侵权通知规则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我国网络侵权通知规则的设计过于偏重网络用户的权益保护,缺乏对表达自由的保护。现行法中对于通知的形式和内容、反通知规则、虚假通知的后果以及通知规则指向的网络用户的权利及其行使权利的程序等问题未作出规定。条文表述模糊笼统,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对过错的认定标准模糊,必要措施的及时性认定不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不明确。  第三部分“网络侵权通知规则的制度完善”。根据前文对通知规则不足的分析和总结,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完善:颁布司法解释,规定通知的形式和内容要求,明晰条文,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注意义务;建立“反通知——恢复”规则、“担保制度”以及虚假错误通知的赔偿制度;规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投诉通道。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研究方法上通过收集案件,对通知规则司法适用问题进行实证分析。根据可预见性标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注意义务明确为告知义务和合理审查义务。但是由于笔者的法学知识储备有限,对于网络侵权通知规则在法律问题层面的解剖尚存不足和疑问,而且笔者的语言功底和表述能力不强,对制度理论的阐释可能做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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