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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与上缴是在双重利益关系主导之下政企关系在财政预算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产物。双重利益关系是由财政预算管理关系所决定的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以及企业与出资人关系所决定的企业与出资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分配关系。由于双重利益关系的存在,直接决定并影响着有关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与上缴法律制度的构建。由于立法者并未区分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与上缴中的双重利益关系,导致现行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与弊端。首先,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到现在,形成了双元财政结构模式,由此使得公共财政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同时存在于复式预算模式之中。在此前提之下,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与上缴这一微观问题被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的宏观体系之中,反映出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与上缴的本质是一种双重利益关系:一方面,因为向国家分配和上缴利润的企业是国有独资企业,出资人是国家,且是唯一的,决定了上缴的利润必须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中;另一方面,该财政预算关系所针对的主体是企业,即便是国有独资企业,也是具有法人人格的独立主体,自身具有独立的利益诉求,不能完全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的管理方法来解决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与上缴问题。其次,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工作的渐次铺开,相关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弊端引起学界的广泛争论,相关制度遭到激烈诟病,分析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可以发现,相关的立法者自身未加区分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与上缴中存在着的双重利益关系,没有意识到这是在财政体制改革之后出现的一种新型政企关系,以财政部为代表的政府部门仍然用旧体制下惯用的行政管理手段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以“旧瓶装新酒”导致新问题与旧体制之间的冲突和碰撞。再次,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着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这就是构建的相关制度僵化刻板,缺乏弹性,遗留着旧体制的痕迹。针对这一现状所提出的解决之策,必须要顾及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主体的利益。针对制度的刻板僵化,需要设计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一定弹性的、灵活务实的法律制度。为了论证上述主题,本文的结构做出如下安排: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了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与政府财政预算的关系,通过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和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揭示出这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而引申出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的本质。本章为全文奠定了论证的基本视角。第二章详细剖析了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与上缴中存在的双重利益关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因此而具有的特殊性,提出:确立双重利益关系为内涵的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与上缴的基本原则,并在该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构建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与上缴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本章是全文的逻辑起点和逻辑重心,直接决定着相关制度的构建。第三章分析整理和归纳总结了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与上缴”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成因作了剖析。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利润上缴比例的问题,二是财政部与国资委之间的职权划分问题,三是法律责任制度问题。第四章、第五章都是针对第三章中总结出的问题提出的解决之策,但角度不同。第四章是为改进现行法律规范对利润分配比例简单僵化所设计的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灵活的系列制度体系,具体包括界定“租税利”的利润预测机制、“免交额”和“减免缓”制度。第五章是根据利润确定阶段和利润收缴阶段的不同情况对财政部和国资委的职权进行划分,并针对财政部和国资委的职权设计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