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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日益严重,且复杂多样,业已成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一方面,人类对资源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人类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又造成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我国是个海洋大国,在利用海洋获取收益,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也面临着海洋生态损害的严峻事实。虽然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责任人对海洋生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过于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范围。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及扩大,并尽量使受损的法益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也是如此。近年来,我国海上船舶油污事件日益增多,海洋生态环境变得越来越严峻,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各地海事法院都没有统一的判案标准,法官对于如何界定损害赔偿范围也不尽相同。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填补损害功能及教育惩戒功能对确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具有指导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侵权责任法为海洋生态损害范围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部分从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出发,详细阐述预防功能角度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其预防功能主要体现在对预防损害的发生及扩大的费用的赔偿。第三部分从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害功能出发,详细阐述填补损害功能角度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填补损害功能主要体现在使损害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所花费的费用的赔偿范围的确定。第四部分从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教育功能出发,详细阐述惩罚教育功能角度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教育惩戒功能主要体现在当责任人不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并减少损害的发生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及恢复阶段不积极进行海洋生态恢复导致海洋生态恢复错过最佳时期或海洋生态损害后果加重情况下的赔偿数额的确定。第五部分阐述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的最终确定,即从限额赔偿或全额赔偿两种观点入手,论述各自历史由来,并分析当前我国国情下,应采取限额赔偿或全额赔偿提出笔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