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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废除死刑的运动起源于欧洲,始于18世纪末启蒙运动,死刑废除运动的领军人物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首先对死刑提出质疑。在书中贝卡利亚提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民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引发了全世界范围废除死刑运动。时至今日,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作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我国也受到废除死刑运动的影响。国内学界对于死刑的态度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的死刑存置论;二是彻底的废除死刑论;三是介于前两种观点之间的中间道路,即限制论,贾宇教授将其概括为“应然的废除,实然的存置论”。目前,第三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持前两种观点的学者较少,原因有二:一方面,废除死刑的大环境要求我们必须减少死刑的适用;另一方面,社会民众所认同的报应刑罚观念以及死刑对于犯罪的震慑作用具有现实功用性,导致了死刑不可能被完全废除。所以,保留死刑,但限制使用就成为当前我国死刑政策的基点。死刑执行程序作为死刑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对其进行研究和完善,不仅有利于限制死刑的扩张,防止错杀、滥杀,而且有助于发现死刑判决的错误。本文的写作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死刑执行程序概述。笔者首先从死刑执行程序的内容着手,通过对死刑执行内容的分析,得出死刑执行程序的三个特性,即不可逆性、严肃性、及时性;其次,考察了我国死刑执行政策的发展历程,得出我国死刑政策定位是“不废除死刑,少杀、慎杀”。第二部分,死刑执行程序的价值理念分析。程序价值是死刑执行程序的基础,执行程序的构建应当遵循程序理性理念,死刑执行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得有丝毫恣意;程序正义理念,要求程序设计必须遵守程序公正与参与原则;程序效率理念,程序效率要求死刑执行程序必须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以较小投入换取最大产出;人道主义理念,要求死刑执行中顾及死刑犯及其亲属的感受,尽量减少死刑犯所受的痛苦。第三部分,我国死刑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在该部分中,笔者对我国死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该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死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死刑被告人被核准死刑后,缺乏有效救济途径;死刑犯的某些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死刑执行主体不适当,死刑执行监督主体流于形式。第四部分,对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的完善。针对我国死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通过借鉴我国古代死刑的“复奏”制度以及美国的死刑申诉制度,加强我国死刑申诉程序的完善和细化,切实保障死刑犯的申诉权,同时提出了赋予死刑犯赦免请求权的设想,对赦免程序进行了制度重构;通过监督体制的完善,律师在死刑执行阶段作用的加强,保障死刑犯的执行方式选择权、临刑会见权、身体处分权;最后,提出死刑执行主体改革的建议,死刑执行主体由羁押死刑犯的看守机关承担,保障死刑案件的公正执行;落实死刑执行监督制度,司法监督是死刑公正执行的关键所在,切实加强执行监督,对于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