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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通过利用罪犯早日重获自由的心理,充分调动罪犯的积极性的同时,借助减刑、假释的法定适用条件所产生的外部压力,促使罪犯接受教育改造。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减刑、假释制度能否良好运行对节约司法资源、帮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最终实现刑罚目的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但由于制度不完备、监督缺位等原因,实践中常常出现“徇私舞弊”进行减刑、假释的情形,使这一制度沦为某些人“权钱交易”及一部分罪犯逃避应受刑罚的手段,不仅引发社会公众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强烈质疑,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确保减刑、假释的制度功能真正得以发挥,完善其监督势在必行。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权力和职责是《宪法》赋予的,其效能能否得以发挥,是对减刑、假释实行有效监督的关键。减刑、假释检察监督是检察监督权在减刑、假释活动中的体现,承担着为减刑、假释制度健康运行保驾护航的重要使命,也承载着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期待。因而,完善监督制度、保证监督的落实十分必要。我国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制度从建立之初至今,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随着不断的实践探索,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规律的认识不断加深,监督职责愈发明确,监督方式愈发科学。但毕竟我国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制度从无到有再到完善,发展时期尚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完善,如法律依据不足、法律规定难以操作,监督阶段缺漏、监督手段单一、效力不足等,解决以上问题是真正落实这一监督制度的关键所在。在本文中,笔者尝试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并分析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针对制度构建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具体而言,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是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基础理论的探讨。通过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概念的厘清,从而认识减刑、假释检察监督涉及的各方主体及监督的主要内容,并对其特征进行总结归纳;对其法理基础进行了论述并从两个方面探讨了完善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通过以上理论探讨为下文的论述做铺垫。第二章是对我国当前该制度运行情况的考察。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当前监督运行的具体程序进行系统梳理,从而认识其基本架构;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分析当前的具体运行模式;通过对我国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研究及实践情况的考察,发现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也存在着监督流于形式、监督功能发挥的阶段性及监督缺少保证措施的问题,导致监督无法真正落实。第三章是相关的域外比较考察。分别介绍了法国、俄罗斯及美国的减刑、假释法律监督模式,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无论在减刑、假释法律监督的程序设置、监督方式上,还监督的制度保证上都存在较大差异,从中得到完善我国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制度的有益启示:对审辩论式的程序设计更具正当性,能解决减刑、假释封闭运行的弊端;全程介入式的监督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监督实效;监督的落实需要必要的手段进行保障。第四章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立足于我国的司法现实情况,提出完善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建议。立足于对实践中弊端的梳理,对域外经验进行分析借鉴后作出完善构想,具体而言,落实同步监督,保证提请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的监督功能的发挥;强化监督手段,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权能;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加强监督机关自身建设、建立罪犯、被害人参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