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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不作为犯(主要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论述。全文共分为三章。分别从不作为犯的概念、分类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等价性、因果关系、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不作为犯的不作为具有行为性,是刑法中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作为与作为都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手段,实施通常以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本文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从形式上可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公序良俗。由于形式的作为义务说已经不能合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必要对实质的作为义务进行研究和应用。本文认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应当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独立构成要件,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应从特定义务人的实际行为能力进行考察,并提出了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判断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对于等价性问题,本文认为等价性不能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独立构成要件,对等价性应依附于作为义务来进行判断。本文对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予以了肯定,并指出了其特点:与作为义务的关联性、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间接的。由于我国刑法理论不要求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必然要求发生危害结果,因此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都是结果犯,因果关系因此也不能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本文认为,纯正不作为犯罪都是对刑法命令规范的违反,而不纯正不作为犯不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命令规范,其行为的结果却所违反了禁止规范,其整体的行为违反的还是禁止规范。因此,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以及等价值判断标准等核心内容没有明确,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确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