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6年中国公司治理分类指数报告No.15指出,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非常不到位。从2010年至今,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措施对中小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但实施效果甚微。学术界现有研究表明中小投资者主要是依靠法律部分、政府和公司等外部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与此同时,我国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得机构投资者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受到关注。本文以此为背景,并结合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机构投资者现状以及现代公司突出的代理问题,从机构投资者是否与被投资公司存在商业联系和受政府干预程度两个维度刻画机构投资者的抗压能力,并以此为依据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压力敏感型和压力抵制型;同时,本文从实际控制人的掏空和支持两种行为去刻画其控制权私有收益。在此基础上我们研究了异质机构投资者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抑制作用,并进一步探讨了产权性质与压力抵制型机构的交互作用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影响。本文希望通过对异质机构投资者、产权性质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私有收益三者关系的研究,一方面为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作用的异质性寻找新的理论和经验证据;另一方面,从机构投资者视角为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政策建议。本文依据委托代理理论、机构股东积极主义假说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等相关内容,首先构建了压力敏感型和压力抵制型机构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私有收益两者关系的理论框架;其次,构建了产权性质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私有收益的理论框架;最后,引入被投资公司的产权性质,进一步构建了异质机构投资者、产权性质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私有收益三者关系的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五个假设。本文以2008年至2016年沪深两市A股、非金融、非ST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利用筛选后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与分析。经检验本文得出如下结论:(1)国有产权性质上市公司中的实际控制人掏空行为显著严重于非国有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而实际控制人支持行为在产权性质不同的上市公司中无显著性差异。(2)压力抵制型机构比压力敏感型机构更能抑制实际控制人的掏空行为;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种抑制作用在产权性质不同的公司中存在显著性差异,相对非国有产权性质的企业,压力抵制型机构对实际控制人掏空行为的治理效应在国有产权性质的企业中更显著。(3)压力敏感型机构比压力抵制型机构更能加剧实际控制人的支持行为,尽管实证结果显示,产权性质对实际控制人的支持行为未产生显著的作用,但其却对压力抵制型机构与实际控制人支持行为的关系起到负向的作用,即相比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中的压力抵制型机构更能抑制实际控制人的支持行为。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三点:(1)从机构投资者是否与被投资公司存在商业联系和受政府干预程度两个维度刻画机构投资者的抗压能力,并以此为标准划分压力敏感型机构投资者和压力抵制型机构投资者,考虑了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股权性质特征,丰富了机构投资者分类研究。(2)引入被投资公司的产权性质,探讨了其对压力抵制型机构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私有收益两者关系的调节作用,不同于已有国有产权性质对公司治理具有负面作用的研究结论,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验证了国有产权性质对压力抵制型机构抑制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正面作用,丰富了“政府支持之手理论”的研究,同时拓展了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影响的理论成果。(3)已有研究多从“掏空”视角研究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私有收益,忽视了实际控制人通过“支持”上市公司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行为,本文同时从“掏空”和“支持”两个视角来考察实际控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丰富了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私有收益的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