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立项论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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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求,充分考虑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全面论证评估,符合要求的才能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立项论证已经成为法律的明确要求。立项论证是立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具有严格的技术规范性,对促进科学立法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而言,全面依法治国和新时代法制建设迫切要求良法之治,科学立法是促成良法的保证,而立法立项论证奠定了科学立法的根基。立项论证对于我国立法制度和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都起到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也应遵循立项论证这一要求。所谓地方立法立项论证,主要指的是地方立法机关具体工作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人、专家及公众意见予以充分、综合借鉴后,依照建议项目是否确有必要、有无可操作性、是否合法、是否方便协调等一系列内容进行论证,进而为科学、规范地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就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的情况可以了解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研究出台了大量地方性法规。依照不完全统计,2018年9月前,现行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经超过1.2万件。再者,该数据仅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没有将市级地方性法规纳入统计口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适用,都是为了推动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更好的发展,给予其广阔的发展舞台,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庞大体量的背后蕴藏着地方立法恶性膨胀的隐患,这一问题是令人无法回避的。地方立法实践中,由于部门利益倾向过重、凭“长官意志”立项、仅根据重要性或者必要立项等因素,导致立法立项具有随意性,因此要想提高地方立法的精细化,应当从源头上对立法的肆意性进行遏制,重视并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立项论证的作用。我国地方立法启动立项论证工作最早应开始于2008年北京市,当前在部分省级人大已开始实施,且作为规范化制度进行确立的并不多。北京、上海、广东、河南等地区已经在地方法规中作出相应规定,其论证内容、论证程序、操作标准等方面也各有特色,部分地区通过非制度化方式积极进行探索。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立项论证需要完善空间仍较大,部分问题对立项论证质量产生影响。如地方立法立项论证缺乏统一的制度、立项论证工作科学性不足、地方立法立项论证过程中人大发挥的主导作用不强、地方立法立项论证程序的不完善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应对。通过确立起全面统一的立法立项论证制度、充分提高地方立法立项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发挥地方人大在立项论证中的主导作用、规范立项论证的程序,建立地方立法立项论证公开制度和建立立项论证的奖惩机制等措施来完善地方立法立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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