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地下排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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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地下排污的界定入手,对地下排污行为定义,从地下排污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地下排污有三种方式:渗坑、渗井排污,浅井水层排污,高压深井排污。高压深井排污在国际上是一种先进的地下排污方式,不会对我们的地下水造成污染,美国已经采用此种方式很多年,而渗坑、渗井排污和浅井水层排污是我国使用的地下排污方式,这种排污方式会对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企业为了逃避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责任往往采用此种排污方式。  面对企业地下排污行为和地下水的污染问题,我们急需对地下排污企业追究法律责任,但是我国对企业地下排污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存在问题,包括缺乏专门规制企业地下排污行为的法律法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在我国企业地下排污行为法律责任追究的问题下,美国和德国的地下排污法律责任追究还是比较完善的,尤其是美国的地下排污法律责任追究,不仅涵盖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而且对高压深井地下排污方式进行严厉的管理和规制,这些对我国企业地下排污行为法律责任追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也为我国采用高压深井地下排污方式提供经验。  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法律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企业地下排污法律责任追究进行完善。首先,制定专门规制企业地下排污行为的法律法规,使地下排污行为执法有据。其次,对行政责任追究的完善,包括行政责任加重处罚、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多样化和行政责任追究惩罚治理并重措施。第三,对刑事责任追究的完善,包括加重刑法的法定刑、明确刑事责任规定和注重刑事责任的适用制度。最后,对民事责任追究的完善,包括民事举证支持制度、健全损害赔偿制度和健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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